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建筑法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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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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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建筑法废止了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至今还是有效的,并没有被废止。
2.该法规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3.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一样吗?
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3.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在建筑领域?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这两部法律、法规也是工程建设中,对于安全生产最直接、具体,而又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不少具体要求,都直接源自这两部法律文件,它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4. 建筑法第二条司法解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5. 2021建筑法何时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根据企业资质改革工作进展,适时提出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带你一起解读下“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资质标准有哪些调整?
1、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3、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4、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5、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改革实施后有哪些红利?
(一)经营企业:
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登记保持不变(最低等级的换发乙级资质证书)。多个资质合并的,原则上新资质标准应包括合并前的所有标准,且企业满足合并前的任一标准即可取得新资质。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到期前继续有效,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新资质标准明确的范围。
(二)简化审批流程: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行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1、如果企业已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的总承包三级资质更改为总包乙级资质;
2、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改为综合资质,不分行业、只设甲级,承揽项目范围无限扩大。
从上可以看出,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类政策措施:扩大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拓宽资质申报渠道等等,资质改革是必然趋势。希望这样的开放政策越来越多,建筑市场更加公平、透明!
6. 建筑法2022年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7. 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哪个效力更高?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各自在其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法具有更高的效力。
安全生产法是全国范围内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而建筑法是专门针对建筑行业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要求和标准,但是安全生产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法律责任。因此,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具有更高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具有更高的效力,但两部法律在实践中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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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建筑法废止了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至今还是有效的,并没有被废止。
2.该法规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3.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一样吗?
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
3.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在建筑领域?
《建筑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这两部法律、法规也是工程建设中,对于安全生产最直接、具体,而又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不少具体要求,都直接源自这两部法律文件,它们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4. 建筑法第二条司法解释?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5. 2021建筑法何时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根据企业资质改革工作进展,适时提出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带你一起解读下“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资质标准有哪些调整?
1、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3、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4、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为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5、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改革实施后有哪些红利?
(一)经营企业:
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登记保持不变(最低等级的换发乙级资质证书)。多个资质合并的,原则上新资质标准应包括合并前的所有标准,且企业满足合并前的任一标准即可取得新资质。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到期前继续有效,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新资质标准明确的范围。
(二)简化审批流程: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行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全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1、如果企业已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的总承包三级资质更改为总包乙级资质;
2、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改为综合资质,不分行业、只设甲级,承揽项目范围无限扩大。
从上可以看出,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类政策措施:扩大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拓宽资质申报渠道等等,资质改革是必然趋势。希望这样的开放政策越来越多,建筑市场更加公平、透明!
6. 建筑法2022年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7. 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哪个效力更高?
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各自在其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安全生产法具有更高的效力。
安全生产法是全国范围内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而建筑法是专门针对建筑行业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要求和标准,但是安全生产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建筑工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法律责任。因此,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具有更高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安全生产法在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具有更高的效力,但两部法律在实践中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遵守。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